关于金融支持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日期:2011-2-18    浏览次数4481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合银发〔2010185

各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委),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各证券、期货公司,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
    (一)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数字内容、动漫和网络游戏等重点产业和数字出版、数字传输和新型文化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针对文化产业特点,推出专门的信贷品种,不断增加对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总量。要针对影视、新闻出版、报业、印刷和发行等行业兼并重组和技术升级的需要可提供并购贷款,针对设备进口、设备租赁、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可开展进口开证、供应链融资、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贷款等融资服务。
   
(二)加强对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以省属报业、出版、发行、演艺、广电五大集团为龙头的省内骨干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共同投资、相互参股、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向影视、新闻出版业、演艺等领域具有较强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出口能力的内容服务商提供订单融资。
   
(三)加大对重大项目和园区、基地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逐个对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质项目要及时核准和评估,及早投放,努力满足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重点支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引导金融机构为其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制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入驻的文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围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过程中资源整合、集聚发展的需要,探索引导园区和基地企业通过信托理财、银团贷款、企业集合票据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授信担保渠道,探索发展中小文化企业联保联贷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试点开展履约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产品。
   
(五)加强对文化消费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为文化消费提供信贷支持和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推动与文化结合的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服务性消费发展。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文化产业网络支付应用水平。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培育文化消费市场。
   
(六)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为文化企业出口渠道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等提供各种形式的贸易金融产品,推动全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积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二、推动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改制指导,推动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优质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中小文化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对其中具有创新性及高成长特点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在创业板上市。按照省有关规定,省及当地财政对上市成功的小型文化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上市费用补贴。
   
(八)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九)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级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基金依法进行股权投资。鼓励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债券和股权。以
    
   
三、积极培育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保险机构应围绕国家政策调整,加强文化产业风险调研工作,积极开发切合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产品条款与费率,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明确理赔服务流程。积极探索面向我省文化企业的“信贷+保险”业务。
   
(十一)加强和完善对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的保险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对省内骨干文化企业和列入“861行动计划的文化产业项目签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提供完善、优惠的风险管理与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述企业和项目提供承保、理赔“绿色通道”,对其中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于适当的费率优惠。
   
(十二)加强和完善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对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加强与国际求援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对从事文化出口业务人员的境外急难救助。
    
   
四、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综合金融服务
    (十三)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细分和研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市场考察和研究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优先进行信贷支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比较优势,对文化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探索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途径和措施。
   
(十四)完善对文化产业的授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以企业行业发展地位、产品技术含量、业务创新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为评价核心,针对企业收入状况和现金流的特点,科学设定授信额度、期限、品种和还款方式,努力满足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
   
(十五)加大信贷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生命周期和贷款需求特点,积极开发设计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等多种权利质押贷款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
   
(十六)积极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培育和发展面向文化产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加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产业领域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七)完善对文化企业的外汇管理和服务。外汇管理部门要满足企业合理的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为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提供便利。要积极探索主体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奖优限劣、鼓励诚信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的文化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提供更多便利,为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
   
(十八)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绩考评体系。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于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应根据小企业的授信考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和免责办法,做到失职者问责、尽职者免责。
    
   
五、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十九)省委宣传部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全省宣传文化系统与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文化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多层次的信息沟通,定期发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目录、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重点企业名录等信息,引导金融机构有重点地支持文化产业。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工作对接,会同金融部门做好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的评估、宣传和推介,配合金融机构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促进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
   
(二十)各级人民银行要主动与同级宣传文化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文化产业规划、重点项目的审批和实施进度及融资需求状况,通过召开银企对接会、项目推介会及网络推介系统推介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重点、大型文化产业项目的拓展和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辖区文化产业信贷份额。探索将文化产业信贷投放情况逐渐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框架,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信贷政策的认识水平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及时总结和推广辖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并向上级行报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